4月1日起,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 根据近日印发的《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今后维修资金可预拨付备用金,业主可一次投票表决两年内的维修计划,新建商品房交存时间提前至网签备案阶段。新规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确保房屋“养老金”安全高效运行。 实行备用金制度 “目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由该部门监管。而按照2018年实施的《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管理已下放至区级,由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管理。若涉及本辖区维修资金使用,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拨付。”市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 修订办法明确,维修资金使用采取计提备用金制度,计提比例为年度维修资金总额的5%~10%。由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立专用账户,申请预拨付维修备用资金。备用金实行季度核销制,由市资管中心按核销的实际金额及时补充,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新增“计划使用”方式 修订办法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类,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计划使用”。 这位人士解释,“计划使用”指通过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维修项目的方式,适用于可提前预见、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一次表决可覆盖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例如,预见到两年内房屋、小区道路等可能需要维修,即可采用该表决方式。
交存时间提前 “修订版另一变化是交存时间提前。”这位人士表示。 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传〔2018〕238号),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竣工验收或综合查验备案前,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向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自用或出租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修订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网签备案时代为交存维修资金,房屋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或竣工后尚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待售出时向买受人收取;征收安置房(政府回购房)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征收安置单位在房屋交付时督促被安置人交存。 网签备案环节早于物业竣工验收或综合查验备案,提前收取维修资金可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更好地保障业主权益。 据了解,该修订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来源|颍州晚报 |
4月1日起,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将迎来重大变
来源|阜阳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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